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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12-25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要求直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则。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民主、法治的要求,努力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清正廉洁、和谐共事,讲究效率、扎实工作。
第四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行使职权,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水文水资源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水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水文行业法规,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研究制定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包括大气水、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以下同)监测站网的规划、调整、建设和管理。贯彻实施水文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负责全省水文信息化、水文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和情报预报工作。
第十条  负责提供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水资源管理与?;び泄厮姆矫娴募际踔С?。
第十一条  负责全省从事水文监测、水文预报、水文分析与计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
第十二条  承担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和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  承??购倒婊谋嘀迫挝?。
第十五条  承担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功能区划定和审核水域纳污能力。
第十六条  负责编制《水情专报》、《吉林省水资源公报》、《吉林省地下水通报》和《吉林省重点水域水质通报》,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
第十七条  负责全省水文科研工作,开发、推广和应用水文新成果、新技术。
第十八条  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ぶ校涸鸲运?、水质的监测、分析和评价,水域排污总量的监控以及工程水文计算所需水文资料与成果的审定。
第十九条  依法承担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工作,负责有关水事纠纷、涉水案件裁决所需水文资料的审定。
第二十条  参与省际、国际水文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承办省委、省政府、部水文局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局长、副局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水文水资源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长召集或主持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省水文水资源局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不在局期间,由局长指定的领导代理行使局长职责。
第四章  公文运行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文运行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水利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二十七条  公文运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有权直接退回报送单位或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印发的重要文件,向省委、省政府、部水文局和省水利厅等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和较大项目的审批等,由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一般性“函”件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九条  直属单位上报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注明签发人。发文机关要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涉密文件,应恰当地标明密级。紧急公文标明紧急程度。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请示,不得多头请示。不得越级上报公文。
第三十条  公文标题统一使用2号小标微软雅黑,正文统一用3号仿微软雅黑。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随公文报送的技术资料和图表要折叠成上述规格。同一份文件用纸必须一致,不得大小不一,长短不齐。
第三十二条  直属单位上报的公文,统一由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登记、呈送、分批,不得直接送省水文水资源局领导个人,更不得同时分送几位局领导。也不得直接送办公室以外的处室。
第三十三条  以省水文水资源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主办处室要签署由某处室会签,统一由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或签发,需局长签发的再呈局长签发。主办部门对涉及有关处室职能范围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处室协调会签,未经协调一致并会签的不得行文;协调中如存在分歧,文件送审时,要如实反映不同意见,供领导审签时参考。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报送审批的公文,统一由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能呈送、分批,重大问题必须报送局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己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各处室审批公文,一律写明具体意见,不得模棱两可或照抄转批。
第三十六条  办结的正式公文、重要问题或事项要及时送办公室立卷归档或存档备查。
第五章  协调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要认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处室职责行使职权,做到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领导签批的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第一位的为主办处室,其他为协办处室,如有遗漏,主办处室可以直接协调有关处室协办。
第三十九条  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处室的协调能力。
(一)凡应由局机关处室独立办理或处室之间能够协调办理的事项以及能够独立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得提交局领导。
(二)对省政府、部水文局、省水利厅和省水文水资源局做出的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承办处室负责人要具体抓贯彻落实。不得推诿、搪塞或无故延误。
(三)局机关各处室在执行政策、处理问题、承办重要事项的审批文件时,如涉及其他有关处室职责分工,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与相关处室进行协调,主动征求意见,认真办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调的问题和事项,不得上报局领导。
第四十条  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
(一)主办处室对涉及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办理程序、协调方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等,并主动协调,对办理的全过程负责。
(二)协办处室要按照主办处室提出的协调办理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详细列明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由主办处室报局领导审定。
(三)对主办处室征求的意见或需会签的文件,协办处室必须按照主办处室的时限要求,予以答复或会签完毕。
第四十一条  实行工作计划报送制度。
(一)月工作计划:要求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于每月28日下午2时前将下月工作计划以电子文本及文字材料报送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如遇节假日须于该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
(二)半年工作计划:包括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要求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于6月15日前以电子文本及文字材料报送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
(三)全年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安排。要求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于当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文本及文字材料报送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作汇报制度。
一般情况,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每月向处室处长(主任)汇报一次工作;各处室处长(主任)每月向分管局领导汇报一次工作;副局长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分管工作;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向省局局长书面汇报一次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全局重大问题通报和征求意见制度。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在机关全体职工大会上通报。
第六章  督查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督查范围及内容。
(一)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的公文;
(二)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局领导班子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确定的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三)直属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其他重要公文;
(四)不相隶属的同级各部门需要会签、答复的重要公文;
(五)省委、省政府、部水文局、省水利厅和省水文水资源局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督查工作由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进行催办、查办,要求直属各单位、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按职责范围具体抓好落实。
第四十六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收到公文或事项后,由处室领导提出办理意见,责成专人办理,办理完毕由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返回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督查工作要以公文(事项)内容、级别、时限等为依据,分清轻重缓急。紧急公文(事项)要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事项)要重点催办、查办,一般性公文(事项)定期催办、查办。时限要求是“特急”的,要随到随办,直至办结;“紧急”的3日内办结;“一般”的7~15日内办结;领导提出办理意见的按批办时限办结。提交合格办理成果的时间视为最后办理时间。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要注意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
第四十九条  对于重要的或时限要求严格的以及短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事项),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经常向有关领导请示、沟通,力争一次性提交高质量的办理成果。未达要求的,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要退还承办处室,限期重办。
第五十条  对到期未能办结的公文(事项),承办处室要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工作的,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应及时、如实向有关局领导报告并酌情予以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会议的组成和任务。
(一)局领导班子会议
1、会议主持人:局长。
     2、会议组成人员:局长、书记、副局长、副书记。视情况确定列席人员。
     3、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确定全省水文工作的方针、政策,进行重要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3)研究确定工作中需要上报或请示上级机关批准的重大事项;
(4)研究讨论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及人员编制,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和职工奖惩;
(5)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务会议
1、会议主持人:局长。
     2、会议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邀请省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3、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制定水文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省水文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
1、会议主持人:局长或副局长。
2、会议组成人员:局长、相关副局长、办公室及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有关处室处长(主任),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3、会议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一位局领导不便解决或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处室和单位的工作;
   (2)听取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征求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研究处理疑难技术业务工作;
   (4)研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的事项。
(四)例会
1、会议主持人:局长。
2、会议组成人员:省水文水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
3、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五)机关全体会议
1、会议主持人:局长或副局长。
2、会议组成人员:局机关全体职工。
3、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方针、政策;
   (2)部署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3)总结局机关年度工作,表彰先进。
第五十二条  会议召集时限及准备。
(一)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务会议和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其他会议,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为达到会议精简、简短、避免议而不决的目的,会议议题由主持人事先提出,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定?;嵋檠芯可蠖ǖ囊樘饽谌?,由相关处室认真准备和必要的协调,重大议题必须形成文字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方可上会?;惚ㄊ奔湟话憧刂圃?5分钟以内。
(三)会议要有正式的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以便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四)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提案收集、会议的通知、召集、记录以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工作。
第五十三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组成人员接到开会通知后,要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准备,准时参加。对于准备不充分,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责任。没有特殊情况,要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或缺席,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
(二)会议讨论的内容,未经会议同意传达公布的,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三)会议所做出的决定,要及时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原会议的决定,以确保政令畅通。
(四)开会期间要关闭手机或调到静音状态。
(五)开会期间不要迟到早退,不要四处走动,不要交头接耳,不要闭目养神,不要会场吸烟。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局长离开长春出差或休假,由本人直接向省水利厅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由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领导名单,报省水利厅办公室。外出回长春后,本人需书面向省水利厅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五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副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出差或休假,要报请省水文水资源局局长批准。同时直属单位办公室要将主要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领导名单,报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出差或休假回来后,要书面向省水文水资源局局长汇报。
     第五十六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各处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出差,若省内出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若省外出差,由局长批准。出差回来后,处室负责人需书面向分管局领导汇报,一般干部向处室负责人汇报。
第九章  接待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直属单位领导来省水文水资源局联系工作由办公室接待,其他工作人员由对口处室接待。需要向省水文水资源局领导汇报工作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统一安排。
第五十八条  系统外有关部门来省水文水资源局联系工作,由办公室接待或介绍到有关处室。
第五十九条  来省水文水资源局联系工作的同志的生活接待事宜,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章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条  精简应酬活动,减少局领导过多的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精简会议。由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处室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需要局领导出席的,有关处室要提前5天将会议方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呈局长批准并指派出席人。
第六十二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邀请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省水文水资源局过去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