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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水文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4-08

吉水文信〔2009〕24号

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水文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水文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吉林省水文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基础水文数据库的数据是我省重要的水文信息资源。目前该数据库已基本建成。
        第二条  数据加载模板加载的数据为成品数据,即所加载数据已经审核通过,符合整编规范规定。
        第三条  数据库系统具备数据的分类整理、加载维护、备份下载、查询检索等功能。
        第四条  为加强我省水文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水文数据库在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库数据入库渠道畅通、数据质量可靠、安全保密及备份措施得当、用户管理规范,完善数据功能,使水文数据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及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局信息化处全面负责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数据库日常管理与维护,按时加载数据及备份,并检查入库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数据库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培训各直属单位的水文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直属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数据库管理部门。
        第八条  数据库实行专人负责制。部门内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章  数据库建设


        第九条  省局负责全省水文数据库建设,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水文数据库建设。
        第十条  在已建成数据库基础上,将各年度整编复审后的各类信息一次装载入库。
        第十一条  数据库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数据库逻辑结构标准和数据加载模板标准。直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在统一执行的表结构中增加、删除、修改有关字段,不得擅自增加、删除、修改数据库中的各类表。
        第十二条  直属各单位一旦发现数据库标准错误或不合理之处,要及时通知省局信息化处。
        第十三条  省局信息化处统一下发数据库加载模板标准,数据库数据严格按模板标准采集。
        第十四条  数据库数据源为经全省复审后的各类水文资料整编成果。


第四章  数据库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局信息化处统一下发数据库查询检索及维护的软件系统,数据处理需在本系统内进行。
        第十六条  数据库管理部门利用存储备份设备制定备份策略,每半年做一次常规备份,数据库内容发生变化则随时备份,以保证数据库数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数据库管理部门对数据库所在的服务器软硬件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数据库静态、动态及数据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数据加载入库后,保证工作时间内数据库运行畅通。
        第十九条  数据库设专人管理,使用独立的服务器。
        第廿条  数据库用户口令必须设置6位以上字符,应包含字母和数字;口令应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


第五章  数据库信息提供


        第廿一条  省局信息化处负责数据库的技术维护及资料信息提供。
        第廿二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所需资料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省局及直属各单位对外提供资料需经省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由数据库管理部门提供,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廿三条  水文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本办法擅自提供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廿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