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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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3-23

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局节能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国家和省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这是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ず透纳苹肪?、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加强并做好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我局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节能工作,不仅有助于有效节约资源,更重要的是增强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因此,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始终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切实把节约资源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又要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把节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做出表率。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抓好各项节能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节能工作措施的落实。一是突出抓好节约用电。督促所属单位、部门按规定设置空调温度。做好照明系统节电工作。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公共区域的照明灯要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加强用电设备管理。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长时间不用和下班后要及时关闭,并切断电源。加强对电开水器的管理,实现定期开关制度,并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开水器。二是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大力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加强节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三是精打细算节约办公用品。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办公设备的采购。坚持办公用品登记、签字、领用制度,可试行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包干制度。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清印次数。复印纸要进行再利用,切实减少纸张消耗。提倡双面使用信纸和使用再生纸。尽可能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和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积极组织开展废旧电池、电脑等办公用品耗材和废旧照明灯具的回收利用工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办公用品和再生材料。四是严格公务车辆节能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务车辆配置标准,压缩配置规模。建立健全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对车辆购置、保险、维修、加油、报废等实行政府采购管理,落实公务车辆节能措施,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和车辆使用台帐。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实行单车能耗核算管理和百公里耗油核算管理,每月对单车行驶里程、耗油量和维修费用张榜公示,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进行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中乘车。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我局节能工作
  节能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节能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做好节能宣传工作??剐问蕉嘌男疃?,提高干部职工的能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从自身做起,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等点滴事情做起,逐步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良好氛围。三是做好节能规划和能耗统计工作。要把节能与创建节约型机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单位要将责任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科室、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节能统计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做实做细节能基础工作。省局将建立节能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今年重点抓好公务车辆能耗统计上报和绩效考核工作,定期开展节能工作督促检查。要求各单位每季度做好公务车辆能耗统计工作并报送省局办公室,联系人,冯文凯。
  附件:1、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2、全省水文系统公务车辆能耗统计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节能的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七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能源消费(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能源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建立班后断电和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ㄈ┘泄┤鹊慕ㄖΦ笔敌泄┤燃屏渴辗眩?br> ?。ㄋ模┘忧孔孕泄┤认低车脑诵泄芾恚菪枰匀济?、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ㄎ澹┑缣菹低秤Φ笔敌兄悄芑刂?,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旃ㄖΦ背浞掷米匀徊晒猓褂酶咝Ы谀苷彰鞯凭?,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ㄆ撸┦程貌捎媒谀茉罹吆蜕璞福行Ы档湍茉聪?。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和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政务,采取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ㄒ唬┒怨裼贸凳敌斜嘀乒芾恚细窨刂瞥盗颈S惺?;
 ?。ǘ┌凑展娑ǖ谋曜寂浔腹裼贸担畔妊∮玫湍芎?、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ㄈ┲贫ü裼贸到谀芗菔还娣叮狗枪裼猛臼褂贸盗?,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ㄋ模┭细裰葱谐盗景俟锖挠头掷嗫刂票曜迹ㄆ诠嫉コ敌惺焕锍毯秃挠土孔纯?,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ㄎ澹┗平裼贸捣裆缁峄?,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节能监督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于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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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葱泄?、省有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的情况;
 ?。ㄈ┠茉聪鸭屏俊⒓嗖夂屯臣频那榭?;
  (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的情况;
 ?。ㄎ澹┯媚芟低?、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裼贸蹬浔?、使用的情况;
 ?。ㄆ撸┓?、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3月份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节能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ㄒ唬┪粗贫甓冉谀苣勘旰褪凳┓桨?,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ǘ┪词敌心茉聪鸭屏恐贫?,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ㄈ┪慈范ㄈ嗽备涸鹉茉聪淹臣疲蛘呶慈缡导锹寄茉聪鸭屏吭际?,建立统计台账的;
 ?。ㄋ模┪窗凑找蟊ㄋ蜕弦荒甓饶茉聪炎纯霰ǜ娴?;
 ?。ㄎ澹┪瓷柚媚茉垂芾砀谖坏?;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产品、设备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四十一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减少5%以上10%以下下一年度核拨给该单位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责编:滕飞
单位:(省局办公室)